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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当代职业学校

安徽合肥当代职业学校是经省、市部门批准,由安徽当代教育集团投资兴办的具普通中专学校,当代教育集团创办于1986年,是中国改革开发首批职业技术院校,办学三十多年为社会输送十几万优秀人才,培养一批又一批中国职业精英,是中国职业技术院校创业型人才摇篮。

学校坐落于合肥市新站区魏武大道与新蚌埠路交叉口,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学校楼、宿舍楼、实训楼、餐厅等。秉承生态园林化、设计科学化,建筑温馨化的新时期校园建设理念,校园设计别具一格、建筑古朴典雅,展现出当代学校魅力风采。学校还建有礼堂、图书馆、阅览室、多媒体教室、塑胶跑道等齐全的配套设施,是一所已具规模现代化学校。

特色立校、专业精品、管理育人、名师授课的办学目标,面对中国职业教学改革创新的号召,我们始终走在前列,积累丰富办学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改革,强化学校软文化建设管理体系,不断提高学校教育管理水平,先后被评为安徽省德育工作先进集体、合肥市示范学校、安徽省级示范学校等。



安徽合肥当代职业学校章程


200859日制定 2022 310日修改)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学校的名称是安徽合肥当代职业学校。

第二条 本学校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服务的社会组织,属于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展素质教育。

第四条 本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 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

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学校在上级党组织指导下,积极发展党员,通过上级党组 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措施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条 本学校的审批机关即业务主管单位是新站区社会事业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新站区社区管理局。

第六条 本学校的住所地为合肥市新站区魏武路与怀远路交口。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本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安徽合肥当代职业学校支部委员会,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新站高新社会事业局党委。

第八条 本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 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特教育必 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 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本学校党支部设书记 1 名、副书记1名。书记书记由学校按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本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 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 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 本学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支部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 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支部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 以及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 强化学校党支部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 本学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三条 本学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 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 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 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本学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小组, 配备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学校的举办者是颜景枝、张克平、合肥当代艺术院职业培训中心。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七条 本学校开办资金捌佰万元,其中由颜景枝出资  五十万元、张克平出资五十万元、合肥当代艺术院职业培训中心出资七百万元

第十八条 本学校的业务范围即办学内容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具体内容为:

(一)办学层次:普通中专

(二)教育类型:学历教育

(三)办学形式:全日制、寄宿制

(四)办学规模:3600人;

(五)招生范围:主要面向审批地招生;

(六)招生对象: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本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颜景枝、石新、张善南、叶助太、李梦君)。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 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选 的人员组成,其中 13 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届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个别理事离职,由理事会 会议确认;增补个别理事,由理事会会议选举。理事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在职人数少于 12 时, 即宣布解散,并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学校章程;

(二)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筹集办学经费、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变更举办者;

(七)聘任或者解聘校长和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 长及财务负责人;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十一)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报酬;

(十二)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三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

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

效:

(一)学校章程的修改;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三)变更举办者;

(四)聘任和解聘校长;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六)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七)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八)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 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学校校长由理事会参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任职条件聘任,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工作,年龄适当放宽。 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学校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校长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七)拟订学校财务预算;

(八)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不是理事会成员的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学校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党组织代表、

教职工或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学校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 监督;

(三)当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 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颜景枝理事长担任。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

: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

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 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被列入公共信 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扶持资金;

(三)学费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发展教育事业,盈余不得分红,办学结余全部用于本学校办学。

第三十七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

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

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等规定,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一条 本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

法规及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征求意见结束后由学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于 15 日内分别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六)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第四十四条 本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依法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学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不得私分,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学校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六条 本学校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23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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